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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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河南省地质学会,英文译名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Henan”,缩写为“GSH”。

第二条  河南省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河南省从事地质矿产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河南省地质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河南省地质科技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地勘及自然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单位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反映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地质科
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行业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地质找矿重大成果、地质科技重大进展和优秀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地质科学技术人才。

八、开展地质科技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资质审核、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规程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九、开展行业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和发展同国内外的地质科学技术团体和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研讨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主办的地质科技论文集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等方面的图书资料、音像和多媒体制品。

十二、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部分。

第八条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个人会员分为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三种类别。

一、入会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不同类型会员的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的地矿行业科技人员。

2.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 从事地质科研、生产工作3年以上,并热心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

4. 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

(二)学生会员

在校大中专二年级(含)以上成绩优良的地质或资源环境类专业学生。

学生会员毕业后不再享受学生会员待遇。如仍从事地质或资源环境工作且有继续作为会员的意愿,可直接办理普通会员手续,不受会员条件限制。

(三)荣誉会员

凡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1. 为地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 为本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个人会员二人介绍,填写“河南省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颁发本会会员证。

(二)荣誉会员:经本人同意,由专业委员会或理事单位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三)学生会员: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或理事单位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

2.享有对本会工作知情、建议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免费或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及在本会编辑的出版物上发表成果的权利;

5.享有申请获取本会设置的奖励或经本会推荐获取有关奖励资格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科普、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承担和认真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其他工作;

3.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4.按规定交纳个人会费。

四、会员资格及会籍管理

(一)本会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

(二)会员应自觉缴纳会员会费,在会员资格有效期满六个月后仍未能及时缴纳会费的将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触犯国家刑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九条  单位会员

一、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与本会行业领域有关,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人才举荐、教育培训等有关活动的,从事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地勘行业企事业单位和教学机构,并具有一定科技队伍和一定比例的本会会员,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即理事单位。

二、入会程序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省地质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理事会换届时,理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权;

3.享有向本会推荐科技人才和科技奖励的权利;

4.享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5. 享有通过学会网站和刊物报道单位会员单位的人才、科研、教学、生产等成果信息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贯彻执行学会理事会决议,组织与支持本单位理事和会员参加学会活动;

2.切实支持挂靠本单位的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按时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4.维护学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四、会员资格和会籍管理

(一)单位会员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

(二)未能例行应尽的权利和义务、连续五年不能按期缴纳团体会费的将取消本会单位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后需重新入会的,需按原审批程序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条  会员会费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按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审定的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本会各类会员会费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二、收取会费需向缴费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并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三、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本会工作支出;

四、本会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收取会费,可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也可按年度缴纳;

五、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设立事务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会员发展申报、团体会费缴纳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编码,对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

第四章  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能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任期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和批准本会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期目标;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会员代表的产生

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单位选举或民主推荐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和新拟任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三、工作程序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会议时效性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表决形成决议时,获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2/3多数以上(含2/3)同意时决议有效。决定学会终止等重大事宜时,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含2/3)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获出席代表人数的2/3以上(含2/3)同意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选举程序和条件

(一)程序

理事候选人由单位会员单位按规定分配名额推荐,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候选人名单。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二)条件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或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二、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 制定本届理事会任期目标、工作制度,批准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 决定学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变更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八) 奖励学会优秀学术成果、学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授予对河南省地质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士以荣誉或名誉称号;向国家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和科技人才;

(九) 审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 审议、决定本会其它重要工作。

三、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亦可以通讯方式举行。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一)理事会原则上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到会者可委托代表参加,并委托投票权;

(二)需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应经出席理事(或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后)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至(十一)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由理事会提出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主持,每年不少于一次,到会人数应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2/3。表决形成决议时,获出席会议常务理事人数的2/3以上同意时决议有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委托表决权。亦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组成人数三人,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组成,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或罢免。

二、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监事会应提出纠正要求。理事或常务理事长期不能履职,监事会可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的提议。监事会做出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的同意。

五、会员、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

六、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七、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学会负责人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学会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工作作风民主;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理事长负责学会履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职责的相关学术活动、专业发展和科学普及等学术性、技术性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督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主持本会业务及学术性活动,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重要业务及学术活动;

(四)督导学会重大活动及目标任务进展情况。

四、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学会履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职责的相关人事、财务、安全、外联、协调等管理性、责任性工作。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具体职责是:

(一)代表本会签署人事、工资、行政、财务管理等管理性文件;

(二)承担本会合法合规运行、可持续财务运行、健康发展等各项工作责任,负责联系相关单位工作,负责协调主管部门关系;

(三)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聘用学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各项事务,定期或根据需要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会荣誉称号的授予与撤销

学会荣誉称号授予上届理事会任期内对学会工作有贡献、今后不再担任理事者或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会员或社会人士。

(一)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是永久性荣誉称号,其授予或撤销由理事会决定;

(二)对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或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新增)常务理事会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

(三)热情支持学会工作的科学家、学者,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新增)常务理事会授予科学顾问称号;

(四)热情支持学会公益性活动的企业家、社会人士,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新增)常务理事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办事机构,并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为秘书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指派专职秘书长、专干等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常务理事单位选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兼职副秘书长负责对理事单位的联络,协助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起草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学会安排的各项学术及科普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聘用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处对聘用人员实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建立流动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对事业单位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求,秘书处设立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聘请专职专家组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兼职咨询专家若干名。负责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技术认证、评审评奖、科研生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编辑出版等工作,或受委托完成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专业学术组织,承担组织本专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人才举荐、培训及专业研究等方面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数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成员由有关方面协调、推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按学会章程规定每五年换届一次,主任委员其任聘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七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党组织的领导。

一、本会设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根据规定产生。

二、基本职责

(一)保障政治方向,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团结带领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支持学会履行职责,保障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章  资产管理及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地质学会拨款;

三、学会挂靠单位拨给的学会活动费用和科普经费;

四、政府和有关部门拨款或资助;

五、国内外友好社会人士、团体、企事业单位捐赠;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活动及其它合法收入;

七、学会经费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其财产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负责财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需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在本会监事会监督、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挂靠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0年6月19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河南省地质学会使用中国地质学会会徽,由山、川、土、石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地质学会名称组成。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