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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地质学会欢迎您! 发布时间:2017/3/31 15:24:56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豫国土资规〔2016〕4 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国土 资源局(地矿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矿业经济持续下行压力,加快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步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现就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展矿业权空白区地质找矿

(一)投资主体与投资方式。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地质找矿。投资方式为独资、多家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勘查、与省财政资金合作勘查等。

(二)勘查矿种与勘查区域。以紧缺急需的高风险矿种地质找矿为主,适度开展地方经济发展急需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低风险矿种地质找矿。勘查区域主要为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矿业权空白区。

(三)找矿项目与勘查程度。找矿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或意向投资方提出,建立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库。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技术和经济专家开展项目立项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分期分批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布。项目的勘查工作程度一般达到普查,必要时可达到详查及以上。

(四)投资方与勘查单位确定。投资方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项目库清单自行申报投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 号)等规定,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优选经济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有矿产资源需求、信誉好的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找矿项目的勘查单位一律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

(五)探矿权登记与成果出让。以申请在先方式办理探矿权,探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指定单位(省国土资源科研院或省国土资源投资中心)代持。代持方不享有探矿权的任何权益,投资方享有该探矿权的部分收益权,不享有探矿权的权益。项目结束后注销探矿权,列入矿产地管理。根据社会需要和矿业权投放计划,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出让。

(六)找矿成果权益分配。找矿成果经评估出让实现出让收入的,出让收入扣除实际投资额后,剩余部分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成。社会资本投资收益部分由投资方与财政按高风险矿种5:5,低风险矿种3:7 的比例进行分成。财政取得的出让收入作为价款收入,各级财政分成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

找矿项目未取得找矿成果,或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或合作勘查的其中一方提出中止投资的,经各投资方及专家共同审定后可予以终止,注销探矿权,所余资金,按投资比例退回。

建设项目压覆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项目比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 号)规定执行,压覆合作勘查项目的补偿费用,按照合作勘查投资比例分成。

二、支持采矿权人开展矿山深部及矿体延伸毗邻矿业权空白区域找矿

(一)鼓励支持已有矿业权人开展矿山深部外围找矿和综合勘查开发。采矿权人可依法申请协议出让获得其采矿权深部及矿体延伸毗邻矿业权空白区域探矿权。支持已有矿业权人开展综合勘查综合开发,依法申请增列矿种。

(二)加快财政资金投资整装勘查区的成果利用。支持采矿权人在其矿山深部及矿体延伸毗邻的省财政找矿项目(含合作勘查项目,下同)区域内勘查开发,上部采矿权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自行投资探矿协议出让申请。

省财政找矿项目已完成阶段性勘查并提交成果报告的,应当依据总报告编制储量分割报告或核实报告进行储量评审、备案;尚未结束勘查的,由勘查单位编制采矿权平面投影范围内的阶段性勘查报告,并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备案。经矿业权价款评估,采矿权人缴纳该矿业权价款后,可以协议出让获得该探矿权。省财政找矿项目可按有关程序批准后及时退出。

省财政投资的铝土矿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价款评估的同时,按经省政府批准的铝土矿定价(豫国土资文〔2013〕188 号)由评估机构进行核算,采取“评估值与核算值对比,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矿业权价款。

(三)协议出让后,采矿权人自行投资勘查查明资源储量符合开采技术要求的,可申请扩大开采范围,经对最新勘查成果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采矿权人需缴纳可采储量增加部分的价款。

(四)持续支持整装勘查区的合作勘查项目。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履行合同与承诺,大力推进合作勘查项目的找矿工作,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果。对合作方积极性不高的项目,原则上做到预查程度;对合作方积极性较高、企业匹配资金到位率高的项目,原则上做到普查;对矿业权空白区找矿效果较好、拟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的项目,可做到详查工作程度。

已经与省国土资源厅签署合作勘查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权益处置方案分配。合作终止后,以协议方式取得成果区的矿业权人,如需继续投资勘查,新增查明资源储量符合开采技术要求的,需经矿业权价款评估缴纳可采储量增加部分的价款,申请采矿权扩大开采范围。

三、切实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项目的管理

(一)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的技术管理。省国土资源厅选择有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技术监督管理。各投资方要参与合作勘查项目的重要决策,监督勘查单位的勘查活动,共同审定勘查设计、勘查成果,强化对勘查过程的监督。

(二)确保社会勘查资金专款专用。合作项目确定后,合作方按协议约定,将合作勘查项目资金分期拨付到合作勘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对合作单位拨付的勘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三)保障社会资本投资权益。找矿成果暂不能出让的,由探矿权登记审批管理机关备案管理,权益保留最长期限为10年,超过期限不再保留投资方的权益,投资风险由各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7 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与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作勘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56 号)等有关文件中,关于合作勘查的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