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土资规〔2016〕3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和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二次联席会议精神等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我省矿山实际情况,现就省厅发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划准入要求,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勘探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已经评审备案,且开发利用方案已经评审通过,新增保有储量能满足最低生产规模与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但生产规模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尚未完成的矿山,批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2年内完成生产规模变更登记手续,不得进行开采活动。
二、对已提交新增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评审机构受理储量评审证明的,但尚未完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采矿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延续1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1年内完成矿山生产规模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前不得进行开采活动。
三、对已列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或省厅已批准同意进行矿产资源整合但未完成整合的矿山,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其积极参与资源整合的证明后,按照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有关要求,给予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续1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有效期内完成资源整合,不得进行开采活动。
四、对矿区范围内没有新增查明的资源储量及新增保有储量不能满足最小生产规模与最低服务年限要求或不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又未列入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依法予以关闭。
对周边有资源但未探明储量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矿山,经财政资金投入进一步勘查并重新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后,以市场出让方式向社会投放采矿权。
五、省辖市、县(市)发证达不到规划准入最低生产规模的矿山,可参照办理。各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本《通知》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通知》精神告知有关采矿权人。凡使用过期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或生产勘探活动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划准入要求矿山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102号)废止不再执行。此文有效期为3年。
附件:起草说明
2016年4月7日
附 件
起 草 说 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规定:“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矿种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进行整合,未整合且不具备单独保留条件的矿山于2015年年底前予以关闭;对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匮乏地区、开采稀有矿种的矿区经论证可适当降低要求。对开采钨、锑、萤石等国家规定实行总量控制矿种的矿山,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予延期换证,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进行整合,对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矿山予以关闭。”《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划准入要求矿山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102号)规定:对生产规模达不到《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最低要求、尚未列入整顿关闭的省级发证矿山,以及生产规模达不到省辖市、县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最低要求、尚未列入整顿关闭的省辖市、县级发证矿山,采矿许可证可申请延续至2015年底,到期仍达不到准入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鉴于上述规定,近期,我厅已面临一大批省厅发证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或即将到期,但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划准入要求,采矿权延续或变更如何审批办理的问题。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2〕54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
(三)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豫矿联席会纪〔2016〕1号)。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 对矿区范围内没有新增查明的资源储量或不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又未列入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依法予以关闭。对周边有资源但未探明储量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矿山,经财政资金投入进一步勘查并重新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后,以市场出让方式向社会投放采矿权。
(二)对生产勘探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已经评审备案,且开发利用方案已经评审通过,新增保有储量能满足最低生产规模与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但生产规模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尚未完成的矿山,批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2年内完成生产规模变更登记手续,不得进行开采活动。对采矿权已过期时间较长,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延续2年。如新增保有储量不能满足最低生产规模与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不予批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
(三)对已提交新增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提交评审机构受理储量评审证明的,但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许可证从到期之日起延续1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1年内完成矿山生产规模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前不得进行开采活动。如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时间较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延续1年。
(四)对已列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或省厅已批准同意进行矿产资源整合但未完成整合的矿山,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其积极参与资源整合的证明后,按照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有关要求,给予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续1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有效期内完成资源整合,不得进行开采活动。
四、征求意见情况
《关于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划准入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起草后,厅开发处向厅法规、规划、执法、储量、勘查、环境、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及矿业权人全面征求了意见,无意见。同时已经省政府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讨论无意见,并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无重大分歧意见。
六、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集体讨论情况
厅长专题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无意见,并形成厅长专题会议纪要。
七、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一)《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划准入要求矿山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