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奖评选办法
开展评选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活动,旨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激励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人才强省战略和“科教兴豫”伟大事业,推动全省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奖”,由河南省地质学会决定设立,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条 评选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评选范围为我省地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河南省地质学会会员。
第三条 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地质事业,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具有扎实深厚的专业技术知识、突出的科技工作能力,并在实际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地质科技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2. 在地质科学理论探索和学术交流中,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被国内同行专家公认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者;
3. 长期在边疆地区或常年在野外第一线从事地质工作,做出显著或突出成绩者;
4. 在传播地质知识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重要贡献者。
第四条 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评选活动,由河南省地质学会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成立由学会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地质学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由省地质学会各理事单位负责根据分配的名额进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实行差额评选,每次评选差额率不低于20%。
第七条 评委会在对候选人认真审查并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
第八条 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必须获得超过参加评选的评委的半数票,方可当选。超过半数票的人选不足10名时,允许空缺。
第九条 被评为“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的,由河南省地质学会颁发证书和奖章,并从中择优推荐参加“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选。
第十条 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不重复评选。已评为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违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评委会审核,取消其荣誉。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荣誉,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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